(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凤琴、陈娜等与刘恒、程雪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琴。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娜。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恒。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华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雪芳,武汉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程中明。委托代理人:汪金棠,湖北省嘉鱼县供电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学安。上诉人张凤琴、陈娜、陈方为与被上诉人刘恒、程雪芳、罗学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凤琴、陈娜、陈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凤琴、陈娜、陈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琴、陈娜、陈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2元,由张凤琴、陈娜、陈方负担(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歆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