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先强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831号罪犯李先强,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4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李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先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