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倪某甲,男,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倪某甲离婚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7月22日生育长子倪某乙,2009年7月3日生育次子倪某丙。婚后双方在深圳经营一间手机店,一直都是我操持这个家,不但要做生意,还要照顾小孩,而被告却不理,还经常对我恶言恶语,,没事找事吵,许多事都由我独自承受,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因不做生意,一家人于2013年6月3日回新亨。被告打我三次,我带次子倪某丙回珠海娘家。自此至今,双方分居已2年,期间,被告从未过问我的情况,双方没有联系,彼此积怨。没法沟通,致夫妻感情破裂。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有暴力倾向,根本无法一起生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因而理当结束婚姻。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长子倪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子倪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有探望长子的权利。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一本,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二个孩子身份事实;3.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倪某甲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3均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7月22日生育长子倪某乙,2009年7月3日生育次子倪某丙。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有时因生活琐事产生吵闹。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从相识结婚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并已生育二个孩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期间,未见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较大矛盾,虽因生活琐事双方有时产生吵闹,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界限。原告诉称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夫妻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已2年的事实,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界限,根���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孩子抚养权及探望权请求不予审查,并予驳回。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倪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卓 卓附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