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朱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某某,男,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