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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