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