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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芹,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51264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张承超,董事长。王凤芹与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凤芹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8898元。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1个,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王凤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凤芹申请执行的案款18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