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吉林申请执行费长兴、王国翠、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国翠,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张吉林与费长兴、王国翠、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00元,代垫诉讼费2150.00元,共计202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吉林与被执行人马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马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与代垫费用202150.00元。被执��人马强于2015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当庭支付100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2016年2月底之前还支付50000.00元,余款从2016年起,每年12月底前支付5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征收执行费1000.00元,由马强承担。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