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韩某某,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91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