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确认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98号申请人:董某某,女。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龙城镇官地村四组。委托代理人:金天光,男,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董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第51377号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许秀莲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51377号判决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董某某的申请。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裕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