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全、刘晓霞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全,刘晓霞,李文杰,刘晓东,潍坊百汇兄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晨阳华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邱海清,潍坊百纳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潍坊百纳电子城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监字第7号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林,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海全。原审被告刘晓霞。原审被告李文杰。原审被告刘晓东。原审被告潍坊百汇兄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升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晨阳华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全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邱海清。原审被告潍坊百纳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同福,总经理。原审被告潍坊百纳电子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经理。原审被告刘伟。原审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全等上述十原审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潍城商初字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2013)潍城商初字4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洪林审 判 员 李 蕾审 判 员 贾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