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党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047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共计50万元,被执行人党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9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横民初字第01047号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址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蔚蓝彼岸,合同号为Y12043623、预售证号为2010192、房号为14-11104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