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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作芬、黄卫与陈世健、冯亚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芬,黄卫,陈世健,冯亚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34号原告李作芬,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兴禄(李作芬之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卫,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德成(黄卫之父),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世健,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亚萍(陈世健之妻),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芬、黄卫与被告陈世健、冯亚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作芬、黄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作芬、黄卫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作芬、黄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芬、黄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交纳80元,由原告李作芬、黄卫自行承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