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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后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莞镇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油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3元,减半收取6616.5元,由原告日照杰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俊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