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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亚泰机械设备厂与刘路、刘毅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亚泰机械设备厂,刘路,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4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亚泰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景明,厂长。被执行人刘路,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毅,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亚泰机械设备厂与刘路、刘毅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亚泰机械设备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35591.3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已执行回案款5万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刘路、刘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