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党玉娟与国珂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党玉娟,莱钢建安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国珂珂,(东区转盘路口北)中段私奔理想校园。关于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国珂珂位于莱芜市钢城区南岭大街8号27号楼西304室房屋过户至党玉娟名下(房权证: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证:莱芜市国用(2014)第00403100273-1号)。二、申请执行人党玉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