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乔粉林诉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努里夏什·白斯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粉林,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努里夏什·白斯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乔粉林,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农民,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男,哈萨克族,1968年9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里夏什·白斯汗,女,哈萨克族,1969年11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乔粉林与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努里夏什·白斯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努里夏什·白斯汗应给付案件款111200元,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乔粉林负担。根据申请人乔粉林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杰恩斯拜克·哈依沙,努里夏什·白斯汗债务多,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还债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粉林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乔粉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m i ddot;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