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董全桥与董全京、青岛青山林海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桥,董全京,青岛青山林海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高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董全桥。委托代理人董爱风,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董全京。被告青岛青山林海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董全桥与被告董全京、被告青岛青山林海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乐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3日,被告董全京驾驶鲁B×××××号轿车载原告在外出办理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180.8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全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修宏人民陪审员  于维维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