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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成松与陈大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松,陈大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胡成松,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大强,男。原告胡成松诉被告陈大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宁挺山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胡成松起诉状列写被告陈大强的信息,只有被告的姓名,而没有提供被告的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等信息,其起诉的被告不足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其限期补正,但原告逾期仍不能提供被告的详实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成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