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杨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杨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