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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6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羁押,于2015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5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介绍失足妇女刘胜连、翁秀丽、何秋月(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村东乐路东十二巷l号进行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抽取提成。2015年7月2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沙井街道东塘村东乐路十二巷1号将嫖娼人员周某与卖淫女何某现场抓获,并同时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2015年7月31日,因被告人陈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失足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五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