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克芬与郑林微、孔献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芬,郑林微,孔献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183号原告:张克芬。委托代理人:叶乐一、杨乐枢,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林微。被告:孔献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芬与被告郑林微、孔献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克芬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佳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