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9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林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