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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519号原告何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林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