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祥飞与赵公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祥飞,赵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秦祥飞,农民。被执行人赵公瑞,农民。申请执行人秦祥飞与被执行人赵公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公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庆兰审 判 员 李 海代理审判员 牟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宾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