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安丹丹与范顺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未能提供被告范某某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又不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兼书记员 李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