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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班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10000元的价格合股购买东兰县花香乡花香村弄力五队谭某甲户位于该屯“可庙”坡的一片杉木林,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该村弄力五队群众砍伐该坡的一片杉木林。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杨某甲、杨某乙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4.1718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9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胡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东兰县林业局林政办公室的证明,东兰县花香乡花香村弄力五队“可庙”坡滥伐林木评估鉴定书,本院(2011)东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4.17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劣质,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覃文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8、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