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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崔孟磊与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吴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孟磊,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吴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446号申请执行人崔孟磊。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成荣。崔孟磊与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盱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欠到原告崔孟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2015年6月8日前还清。二、被告吴成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吴成荣、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查封,等待处置,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52970元及利息,执行费219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诚熔铜业有限公司房产已被查封,等待处置,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单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