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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8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玲,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著,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正麒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款254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放弃4000元案件款及逾期利息。(2015)未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未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