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国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高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国胜,男,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国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高国胜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国胜银行存款86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