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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云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12号罪犯田云华,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72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对田云华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本院(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对田云华的量刑部分;三、田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田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田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二季度生产能手,奖励考核分3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01.5分。该犯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3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云华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有违反监规行为,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云华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