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三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幸福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玉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阳信福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代理审判员 于志涛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