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闫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闫某户籍所在地为子长县,经常居住地为延安市宝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闫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延安市宝塔区,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闫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春勤代理审判员 马 婧人民陪审员 石志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