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9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江。上诉人朱江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职权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上诉人现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伪造三份举报函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诉讼举证和结案归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涉案三份举报函属于(2005)深福法行初字第370号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上诉人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伪造三份举报函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诉讼举证和结案归档为由,起诉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道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