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与江阴卡特腾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江阴卡特腾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8号名都国际23楼。法定代表人邓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艳,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卡特腾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E座1503室。法定代表人杜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波,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卡特腾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00000元(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明丰审 判 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