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李玉华与徐伟、郑姗姗、王维政、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徐伟,郑姗姗,王维政,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李玉华。被告:徐伟。被告:郑姗姗。被告:王维政。被告: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原告李玉华与被告徐伟、郑姗姗、王维政、山东崇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给被告送达诉状等材料时发现徐伟、王维政已被刑事拘留,被告郑姗姗已不在其住处居住,因此迟迟送达不了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从而导致本案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