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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雪霞与黄丽芳、刘振炬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雪霞,黄丽芳,刘振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任雪霞,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黄丽芳,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振炬,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任雪霞与被执行人黄丽芳、刘振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丽芳、刘振炬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丽芳、刘振炬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望亭路15号12栋2202房一套,上述房产因涉诉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778号案依法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轮候查封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