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长安与全椒县二郎口镇峨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长安,全椒县二郎口镇峨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5号原告:石长安,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二郎口镇峨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二郎口镇峨嵋村。法定代表人:孙圣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安诉被告全椒县二郎口镇峨嵋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长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石长安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