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审结,该案(2013)泗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泗水县龙城知春房产一套。查封期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3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