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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礼斌盗窃罪,陈礼斌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礼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991号罪犯陈礼斌,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1)诏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礼斌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其与另三名同案犯违法所得(原审判决认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1350元,案发后追回价值人民币75876元的财物)。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24号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余华明、张向勇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林晓葳、孙天赞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礼斌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提出,罪犯陈礼斌被判处罚金25000元,已交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1350元,审判时已追回价值75876元财物。其考核期内月消费曾高达1615元、2068元、2056元、2169元不等,且月均消费高达人民币867元,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形,厦门监狱对罪犯陈礼斌提请减刑属不当,并提交书面检察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礼斌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其与另三名同案犯违法所得145474元。但其案发至今仅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而违法所得人民币145474元分文未履行。从其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账体现,其考核期间当月消费有的曾达到1615.79元、2056.89元、2169.75元不等,且月均消费高达867元,在长达35个月考核期内仅履行10000元。庭审中,该犯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错。鉴于该犯属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情形,现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仅履行少量财产刑,本院不予认定其具有认罪服判的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礼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赖民勇审 判 员  黄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雅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