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卫新,沽源县平定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儿子14岁在读初中,女儿7岁在读小学。我离婚的理由是:1、被告没有主见,一切听他父母的,我成天受气;2、我没有家庭地位,更没有发言权;3、被告经常骂我,被告父母还殴打我;4、被告嫌弃我不能挣钱,吃闲饭;5、我现在心脏不好,还神经衰弱,被告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五年前我曾起诉离婚,看孩子小不忍心,又撤诉。总之,我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不幸的婚姻现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裁判。被告闫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明年就中考了,这样对孩子打击太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子闫旭,现就读于白土窑中学;××××年××月××日生育长女闫语,现在读小学。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十五年的时光,且有了一双儿女,应该说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特别是长子读书非常用功,成绩优异,更应该珍惜这个家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并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告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能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杨树成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