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子荣与被告梁耀明、梁金耀和李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荣,梁耀明,梁金耀,李康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034号原告:黄子荣。委托代理人:区朝光,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耀明。被告:梁金耀。被告:李康文。原告黄子荣为与被告梁耀明、梁金耀和李康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5月1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粤广海货9861”号船舶经营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出资,被告李康文负责日常经营,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发现存在多处不合理开支,被告无法解释。原告认为已无合伙基础,申请退伙。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粤广海货9861”号船舶经营合作协议;(二)被告与原告对合伙盈余进行结算并分配利润;(三)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13年5月1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粤广海货9861”号船舶经营合作协议,共同出资2380000元购买“粤广海货9861”轮,该轮为各方按出资比例共有,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船舶经营期间产生的风险、税费等及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合伙协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罗 春代理审判员 胡 湜人民陪审员 刘康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