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丁乙兄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鸿增,董事长被告青岛丁乙兄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丁乙兄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 明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