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洪敏与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08-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敏被执行人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青年路东阿胶街南。法定代表人付丛锋,董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付丛锋,董事长。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唯真国色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