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莱州市翰林雕刻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执行人莱州市翰林雕刻厂。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渝,厂长。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我本申请对被执行人莱州市翰林雕刻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