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梁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梁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梁占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占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占勇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