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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梁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梁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梁占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占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占勇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