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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鹏诉被告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鹏,陈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王景鹏,住白山市。被告陈述,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鹏诉被告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鹏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