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与齐会生、唐新花、齐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74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住所地凉州区四坝镇寨子村。负责人李义德,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齐会生。被告唐新花。被告齐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诉被告齐会生、唐新花、齐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三被告已经将借款偿还,该案已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