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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孙怀周、乔春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孙怀周,乔春需,王国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6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9599674-7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孙怀周,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乔春需,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王国正,男,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孙怀周、乔春需、王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孙怀周、乔春需、王国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