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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永华与王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华,王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420号原告曹永华。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华诉被告王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苛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曹永华对被告王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华撤回对被告王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彭逸舟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人民陪审员  赵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