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可玉与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可玉,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99号原告程可玉,女,汉族,1952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街道原南山村A区14幢3单元1-4,组织机构代码:59670051-7。法定代表人江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可玉诉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程可玉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街道原南山村A区14幢3单元1-4。2014年10月3日16时30分许,原告程可玉在被告酒店参加婚宴时,在一楼女卫生间摔倒受伤,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街道原南山村A区14幢3单元1-4处,被告称其住所地在江北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亚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