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孔德金,董事长。被执行人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法定代表人范心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196985.67元及相应利息、代垫受理费156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长生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